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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若羌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前置审查备案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制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2日 浏览次数: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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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法发〔2015〕2号

关于印发若羌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合同及重大

行政行为合法性前置审查备案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若羌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前置审查备案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若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若羌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前置审查备案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保证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法性前置审查,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和各乡镇、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签订的政府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合法性审查的一项政府监督制度。

第三条 各乡镇及各部门法制机构,依法履行对本乡镇、本部门预审职责。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政府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备案。

第二章 审查范围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管理社会事务活动中制定涉及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权力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类文件。

第五条 政府合同审查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所属部门与市场经济主体间签订的购销、承包、承揽、运输、租赁、借贷、采购等内容合同;按照国家规定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各项担保、抵押、协作等行政合同;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引进、合作、合资项目协议。

第六条 重大行政行为审查内容包括:

(一)政府各部门新提出的各项收费项目;

(二)涉及公益事业的燃气、自来水、供暖等方面的价格调整;

(三)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四)公益性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动迁补偿方案;

(五)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劳保、保险、工资等各种政策性调整方案;

(六)县委、县政府领导认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七条 凡属本规定审查范围内的合法性审查事项,制定机关或部门须将文本草案或方案提交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其提交时限一般在拟实施前10个工作日报送。

县直部门和乡镇政府对外签订合同前,需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背景资料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正式合同须在签订后5日内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部门起草的报请政府拟制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再送审,其中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还应附征求意见或听证情况等材料。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要严格依法进行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重大复杂的事项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后,按程序报请县政府领导签发,其中属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事项的,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制发;合同(协议)、重大行政行为方案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审查认定不合法的,退回提交部门重新修订。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事项内容重要或背景复杂的,起草单位应邀请审查机关提前介入,并参与考察、调研、论证全过程;必要时,提出审查意见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凡属政府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未经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上会研究,不予签发施行。

第十二条 凡属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未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或审查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施行;如部门强制施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部门联合制发文件的,未经审查或审查认定不合法而擅自发文施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予以依法撤销外,并追究发文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凡属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法制机构未签署意见的,有关行文机关不得制发;擅自制发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承办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前置审查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若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若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